(一)负责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开展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等方面的日常监督检查。以本级生态环境部门的名义,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
(二)承担生态环境保护执法、地下水污染防治执法和对因开发土地、矿藏等造成生态破坏执法、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执法、水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保护执法以及其他污染防治执法和生态保护执法职责。
(三)负责对辖区内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情况及其排污设施、设备、场所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四)对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现场调查;参与环境污染事故、纠纷的调查处理。承担所辖区域内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考核评价等职能。负责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
(五)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全区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各层级执法队伍在重点时段、重要时期、重大活动的综合执法活动,履行法律法规授权生态环境局的其他综合执法职责。
(六)有关职责分工
1.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实行划片分治:木鱼镇、红坪镇、大九湖镇、下谷乡四个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采取委托执法的方式,由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以林区生态环境局名义执法。
2.松柏镇、宋洛乡、阳日镇、新华镇四个辖区的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工作由林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直接负责,以林区生态环境局名义开展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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