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新申领)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719-331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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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辐射安全许可(新申领)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联系电话:0719-33190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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