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印发《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生态环境局、农业农村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住房和城市更新局、水利和湖泊(水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林业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美丽湖北建设有关要求,建设村镇干净整洁、农业绿色低碳、生态环境优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组织制定了《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
湖北省生态环境厅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湖北省林业局
2025年8月4日
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成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工作安排,全面加强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根据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关于印发〈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环土壤〔2025〕5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美丽湖北建设的实施意见》(鄂发〔2024〕11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加强农村生态文明建设,统筹乡村生态振兴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因地制宜,分类推进,建设村镇干净整洁、农业绿色低碳、生态环境优美、重现“河里游泳、溪里捉鱼”的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美丽乡村,形成山清水秀、天蓝地绿、村美人和、各美其美、美美与共的新时代“富春山居图”。
到2027年,全省美丽乡村整县建成比例达到45%以上。农业绿色发展进展明显,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得到有效遏制,新增完成6000个行政村环境整治,有条件的县(市、区)率先全域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劣V类水体。到2035年,全省美丽乡村基本建成。农村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乡政府驻地、中心村等重点村庄全面完成环境整治,基本消除较大面积农村劣V类水体。
二、主要任务
(一)改善乡村人居环境。
1.优化乡村空间布局和风貌。结合不同地域村庄在自然条件、生产方式、布局形态等方面的特点,合理确定宅基地及其他乡村建设项目的布局、规模及空间形态。以乡村人居环境风貌控制和村庄民居建筑风貌引导为重点,分片区优化农房图集,结合当地传统文化开展农房建设,塑造荆楚乡村建筑风貌。传承优秀农耕文化,加强传统村落、红色村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古树名木的保护利用。(省自然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按职责分工)
2.统筹推进农村“厕污垃”治理。协同推进改厕与生活污水治理,在厕所粪污无害化基础上因地制宜选取治理模式和技术工艺,确保设施规模合理、运行稳定。鼓励优先就近就地资源化利用。推进乡镇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加强管网整治延伸和设施设备改造更新,全面提升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质效。推广适宜的垃圾分类模式,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与环卫清运网络“两网融合”。因地制宜在偏远村镇建设小型化分散式焚烧处理设施。指导县(市、区)健全农户、镇村管护人员、专业市场主体共同参与的“厕污垃”管护体系,明确责任主体和经费来源,保障管护体系常态化运行。(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3.全面实施村庄绿化美化。推进乡村“四旁”绿化,优先采用乡土树种。引导村民打造“小三园”,见缝插绿、应绿尽绿。开展村庄公共空间整理,清理私搭乱建、乱堆乱放,整治残垣断壁,结合盘活农村零散闲置土地、死角盲区清理等,实施村庄微改造、精提升。(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4.长效保护乡村自然生态。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制度。保护乡村山体田园、河湖湿地、原生植被、珍稀濒危物种,维护乡村自然生态系统原真性和完整性。加强天然林和公益林、天然草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小微水体保护修复。开展护村林、护路林、护岸林、护田林建设,构建乡村生态廊道体系。完善河湖长制体系,健全乡村河湖长效管护机制。(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化农村生态环境治理。
5.基本消除农村黑臭水体和较大面积劣V类水体。以农村居住集聚区、饮用水源地、非正规或简易垃圾填埋场周边、群众反映强烈的水体为重点,开展农村黑臭水体和较大面积劣V类水体排查,建立清单并动态更新。统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农业源、工业(小作坊)源、内源等系统治理。健全长效管护机制,畅通问题反映反馈渠道,确保已治理水体“长制久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水利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综合治理乡村水土流失。以流域水系为单元,整沟、整村、整乡、整县一体化推进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村庄周边水系和水源地、自然资源禀赋条件较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区域为重点,建成一批湖北地方特色的生态清洁小流域。(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加强农用地土壤保护。分阶段推进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和整治全覆盖。到2027年,完成全省受污染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溯源;到2030年,基本完成农用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源整治。加强农用地分类管理,动态调整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推进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和风险管控。实施耕地有机质提升行动,提升耕地质量。开展耕地土壤有机质含量监测。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土壤微塑料调查。(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推进农业绿色低碳发展。
8.推进畜禽生态健康养殖。科学布局,促进区域畜牧产业布局规模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推进种养循环、农牧结合。整县推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指导各地依法合理施用粪肥。推进氨等臭气污染防控,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恶臭异味等扰民问题加强排查整治。(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9.推动水产养殖绿色发展。扎实推进水产绿色健康养殖技术推广“五大行动”,加快推进渔业绿色循环发展整县推进试点建设。积极落实《湖北省水产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池塘标准化改造和尾水治理工程。规范设置养殖尾水排放口,加强养殖尾水监测,依法加大环境监管执法检查力度。(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强农膜科学使用处置。严厉打击生产销售非标地膜、不按规定回收处置废旧地膜等违法行为。在农膜用量大的种植区,科学推进加厚高强度地膜应用,有序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健全农膜回收激励机制,推进地膜专业化回收利用。落实农田地膜残留监测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1.强化秸秆资源化利用和有效管控。扎实推进农作物秸秆科学还田和离田利用。着力开展秸秆综合利用重点县建设,支持秸秆收储运体系发展,积极培育壮大市场利用主体。依法依规落实禁烧管控要求,完善网格化监管体系,开展秸秆焚烧重点时段专项巡查,严防因秸秆集中焚烧引发重污染天气。(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2.加强重点区域农业面源系统治理。识别农业面源污染突出区域,强化流域内统一协调,系统治理。聚焦长江干流、丹江口库区、四湖流域等重点区域,组织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治理项目。加快农业投入品减量增效技术集成创新和推广应用。加强农药包装等农业废弃物回收处理。按照国家部署开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成效评估。(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新技术新设备研究推广。
13.推广农村清洁能源。推广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等绿色用能模式。组织开展“千乡万村驭风行动”,因地制宜选取试点,探索新场景、新模式、新机制。组织农村地区开展“千家万户沐光行动”,支持利用村民住宅和庭院建设分布式光伏,推动乡村分布式新能源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4.推动智慧支撑。支持先进性强、减污降碳效益突出的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新材料、新技术、新装备研究推广。推进农村生态环境精准化、智慧化监管,实现农业生产数字化与绿色化协同发展。(省农业农村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推进措施
15.构建美丽乡村建设体系。以县域为单元,结合主体功能定位,以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两山”转化、农业绿色发展、促进宜居宜业为重点,开展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分类实施,梯次推进,全域覆盖。省级设立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标体系(附后),市、县结合本区域特色、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接受程度等,细化指标体系和目标指标要求,推动差异化打造、特质化发展、全域化提升。各市(州)要全面梳理本辖区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基础,结合实际制定建设工作方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任务清单、村庄清单、整县推进建设目标、上年度进展情况报省级各部门。全域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县(市、区)制定建设工作方案,探索各美其美的建设模式和路径。
16.打造国家及省级示范先行区。选取先进县(市、区)和乡村,总结提炼好经验好做法,作为标杆宣传推介。在实施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过程中,选取基础好、有成效的县(市、区)重点培育,打造省级美丽乡村建设示范案例,并择优向国家推荐,争取纳入美丽中国先行区。到2027年,力争3-5个县(市、区)建成国家级美丽乡村先行区。
17.完善政策和技术支撑。各市县统筹相关资金支持美丽乡村建设。对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用电,按规定执行居民合表电价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生活污水、垃圾治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完善专家指导机制,省级技术团队加强巡回指导,市(州)组建技术专家组,开展多形式工作培训。
18.强化成效评估。各市(州)要加强重点工作进展及任务清单完成情况调度,联合开展现场帮扶指导。按照国家美丽乡村建设评价标准及要求,省级组织对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情况开展成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等评价、中央及省级相关资金分配参考依据。
19.发动村民参与。注重群众路线,多渠道听取村民关于美丽乡村建设的意见,多方式发动村民参与乡村项目建设。探索将环境基础设施管护与其他农村公益性岗位有机融合。倡导公众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参与生态环境志愿服务,传播美丽乡村建设正能量。市(州)将美丽乡村建设进展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四、组织保障
省级建立专项工作机制,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加强各部门美丽乡村建设工作衔接。市、县参照省级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牵头责任部门,细化工作举措,分解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加强工作督办。省级各有关部门加强对市县工作的调研和帮扶指导,确保美丽乡村建设成效。
附件:1.湖北省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标
2.湖北省整县推进美丽乡村建设指标解释及计算方法
3.《湖北省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任务清单
4.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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